尊敬的收养申请人:

收养子女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》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  • 1、国内居民在山东省内收养儿童的,应当通过本系统注册、维护基本信息、提交收养子女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(以下简称收养信息和材料)并提交收养申请。收养信息和材料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有效性,将直接影响收养评估结果和收养登记办理。注册成功后,部分收养信息和材料将无法自行更改,请谨慎录入并提交。确需更改的,须由注册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所需证明材料,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收养登记机关办理。
  • 2、可收养儿童信息于每月1日、15日10:00通过信息系统公示。公示期间,收养申请人可以查看自己所填报的拟收养类别的儿童信息,但不能提交收养申请。可收养儿童信息于每月6日、21日10:00通过信息系统发布。发布后,收养申请人可以申请收养一名儿童。当儿童已被成功申请,系统不再显示该儿童信息。收养申请提交后,收养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或自动放弃收养的,自放弃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收养申请。请认真确认收养意愿,谨慎选择被收养人。收养申请人放弃收养或经审查不符合收养条件的,已选儿童信息重新发布。
  • 3、选定被收养人后,请关注系统内收养进程提醒,保持预留手机通讯畅通,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收养流程,以免贻误。
本人(及配偶)已知晓并同意上述内容,保证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成长条件,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。